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无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审查。
对办案经过中牵涉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无限定解决流程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上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多少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
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流程规则(试行)》为例,听证流程如下:
(1)听证申请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议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议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听证会通常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①提议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议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借口;
②相另一方予以认同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借口;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人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能够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
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流程上来看,听证会的流程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流程,主要目的即为听取两方的意见,审查两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
在实践中,由于执行组织的工作量大,人员不够,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时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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