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且由董事长来主持。
倘若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务或者不愿履行职务,那么就由副董事长来主持;要是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就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来主持。
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无法履行以及不愿意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就由监事会或者没有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来召集和主持。
而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既不召集也不主持,那么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有权利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召集股东会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通知期限、通知方式等去通知股东。
通知的内容一定要包含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等关键信息,这样才能保证股东能够有效地参与到股东会的决策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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