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差异。
显名股东由于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股东,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在对外关系中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股东责任。
比如,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代持股关系。
在内部,隐名股东按照与显名股东的协议履行实际出资等义务,不过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
倘若显名股东因承担公司债务而受损,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
然而,若债权人知晓隐名股东的存在且认可其股东身份等特殊情形,那么隐名股东可能就需要直接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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