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主要基于以下缘由:其一,倘若当事人在合同里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就可能面临此情况。
其二,被申请人若未接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亦或是因非自身负责的原因而无法陈述意见,也会导致这种结果。
其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相符时,会引发拒绝承认执行的问题。
其四,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本身无权进行仲裁,也会使得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
最后,当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同样会拒绝承认和执行。
一旦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被申请人便可向法院提出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经过仔细审查核实后,有可能作出不承认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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