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
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