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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