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面对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进行逮捕,通常应在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一天到四天。
对于那些实施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的七天内,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是三天,特殊情况会有 1 至 4 天的延长,或是针对特定情形的 30 天延长,而检察院在接到提请后 7 天内就会作出相应决定,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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