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确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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