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地进行一概而论。
关键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
倘若规章制度清晰地规定了在何种投诉情形下能够辞退员工,并且此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也向员工进行了公示等合法流程,那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假如员工所遭遇的投诉经过调查后被证实是真实的,并且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比如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害等情形,那么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是合理的,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倘若投诉内容本身并不属实,又或者虽然属实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此时公司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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