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他人容貌损害达到中度伤害的程度;
2、造成他人肢体损害达到中度伤害的程度;
3、造成他人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4、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具体的需要由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确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
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
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
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
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
双侧鼻骨骨折;
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
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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