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1、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
新年(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2、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是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需要明确的是,五一期间属于全国性的节日,任何用人单位是不可以私自不放假的,对于这一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并基于实际的违法情况来要求赔偿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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