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再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最后,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
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最迟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人民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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