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写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没有争议、可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故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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