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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