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同范畴内,延迟交货无疑属于违约行为。
确定违约金时,首要依据便是合同约定。
倘若合同清晰规定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像按合同金额的特定比例(例如 5%)或者按每日的固定金额(比如每日 1000 元)来计算,那就必须按照合同来执行。
然而,倘若合同未作约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对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些损失既包含直接损失,像为接收货物而额外支付的仓储费等;也包含间接损失,比如因货物未能按时到达而引发的生产停滞所产生的损失。
但要注意的是,间接损失的主张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并且是可以预见的。
同时,受损方应当及时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告知对方,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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