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观主义原则角度来讲,名义股东在外界看来是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由于工商登记等因素而对其股权实施查封保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与此同时,隐名股东能够凭借代持股协议等内部约定来主张自身的权益。
倘若隐名股东能够证实代持股关系以及实际的出资等情况,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会仔细审查代持股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也会考量隐名股东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等诸多因素。
如果异议被认定成立,那么对股权的查封保全就可以解除;反之,如果异议不成立,那么对股权的执行就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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