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保护到期前十二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申请续展通过后,续展的有效期是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续展证明丢失补办手续:
办理途径申请补发商标续展证明有两种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理流程(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申请材料(一)应提交的书件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商标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
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
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
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商标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
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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