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为人无证销售的药品既有真药又有假药的情形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也存有疑虑。
在上海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薄海豹看来,《解释》第10条的规定并不妥当。
他认为,销售假药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销售假药罪一罪处罚。
《解释》之所以将无证销售假药专门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实际是为了避免将大量非法销售假药案件按照“销售假药罪”来适用,以免产生定罪过多、量刑过重的尴尬结果。
从法理角度分析,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是个兜底罪。
既然是兜底罪,那就是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才兜底,而刑法第141条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明晰的,既然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了“销售假药罪”,并规定如何认定假药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假药”和“按假药论处”情形,法律适用就不应该存在障碍,认定行为人直接构成销售假药罪并无不妥。
王立华认为,若行为人无证销售假药部分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无证销售真药部分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同时构成两罪的部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确定适用的罪名。
若销售假药罪处罚较重,则分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进行数罪并罚;
若非法经营罪处罚较重,则将售假行为作为非法经营行为整体的一部分,依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不过,闵捷认为,在具体量刑上,由于销售假药罪有三个量刑幅度,非法经营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两罪孰重孰轻要进行具体分析。
在部分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而行为整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应考虑从整体上评价为非法经营罪,部分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一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对待,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但是,如果销售假药罪虽然犯罪数额较小,但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照非法经营罪不足以进行与罪行相当的刑法评价的,则应考虑将销售假药部分进行单独评价,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进行数罪并罚。
(详见《人民检察》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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