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2、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
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的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
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
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
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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