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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