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条文,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个特殊阶段时,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来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这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悉心呵护与保障。
倘若用人单位违规辞退怀孕哺乳期的妇女,那么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女职工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倘若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确实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而经济补偿是根据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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