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
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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