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债务纠纷也可以到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解释: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欠款属于合同纠纷,可以由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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