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瑕疵
出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
“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