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涵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并非自身导致的情况。
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那种难以预见、无法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状况,像地震、洪水这类自然灾害,还有战争等。
而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像是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等特殊情形。
当这些法定事由出现后,在事由消除后的十天时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期限进行延长,至于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来裁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在特殊状况下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在存在正当阻碍因素时能够合理地暂停,避免当事人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而失去诉权,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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