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用自身全部的财产来应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
通常情况下,股东只需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倘若股东出现出资不实的状况,像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行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就必须在出资不实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此外,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比如在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混淆、业务相互混淆以及人事相互混淆等情形下,就会触发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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