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开庭之前的关押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它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里拘留、逮捕后的羁押阶段。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时,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若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此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
要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等。
这些关押时间最终有可能折抵刑期,比如管制的刑期,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一日则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