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4条免赔条款,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条款中没有肇事逃逸不赔情况,商业险条例中责明确了肇事逃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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