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因此,终局仲裁裁决,单位没有上诉权,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单位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3、但是,劳动者仍有上诉权,如不服裁决,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不上诉的,期满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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