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饭店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时,通常来讲,股东只需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便公司对外有欠债,一般也不会直接牵连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但要是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情况,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把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等。
按照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股东就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若饭店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合伙人或经营者对饭店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就不一样了,例如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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