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逮捕后,人民检察院需持续对羁押的必要性展开审查。
倘若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检察院应提议予以释放或者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并且,相关机关须在十日之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从该规定能看出,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逮捕,其本人或者辩护人等有权利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检察院经过审查,若确认确实无需继续羁押,像案件事实已大致查清,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等情形,便会建议实施释放,或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此规定充分彰显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防止出现不必要羁押的司法理念,旨在让司法过程更加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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