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公司法》规定: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此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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