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证明或收入状况的证据。
有固定收入的,有单位开具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等。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可到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开具。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如均无法提供的,受理法院会根据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证据。
(1)病历或医院小结等。
病历及医院小结上一般会载明就医时间,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等信息。
(2)误工证明。
有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让单位出具误工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如果对方不认可或存在争议的,可提请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来确认误工期限。
第三点需要注意,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选鉴定机构鉴定。
因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有权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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