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之诉属于特殊诉讼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以下情形引发此诉讼:其一,有人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为股东,此时被冒用者可发起诉讼,以确认自身不具备股东资格;其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关于股东资格的记载出现错误等状况。
从证据层面来讲,需综合多类证据,像出资凭证能证明出资情况,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情况能反映实际参与度,股东会决议则可体现决策过程等。
原告有责任承担举证工作,证实自己不应被认定为股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定等进行全面判定。
倘若原告胜诉,相关的工商登记等信息将按照判决结果进行更正等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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