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回避原则在诸多情形中都能适用。
从主体方面来讲,像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等,倘若他们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那就必须回避。
这里的“利害关系”涵盖了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经济利益关联等情况。
而“其他关系”,像是存在个人恩怨等可能会对公正审判造成干扰的关系也包含在内。
倘若当事人觉得上述这些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那么在案件开始审理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要是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得知的,也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并且,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在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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