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
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
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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