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程序,而是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或者无需执行,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
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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