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规定1、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2、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3、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
4、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欲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使自己成为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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