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为单独行为说;
二为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
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
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讲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悬赏广告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完成人的报酬请求权,根据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独为意思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以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为生效条件。
因此,指定行为一旦完成,债之关系即行发生,从而完成指定行为之人,即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依其允诺给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完成之行为是否符合广告内容,原则上应由行为人对“完成指定行为”负举证责任。
广告人有检验行为人完成的指定行为是否符合广告人要求的权利,并据此给付悬赏广告所定的报酬。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