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两者不能一并仲裁。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 是关于 公积金 社保不能申请仲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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