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案件范畴内,辨认笔录必须由办案人民警察来主持开展。
其实呀,这里的办案人民警察就跟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的角色差不多呢。
按照相关规定呢,要把辨认的经过以及结果都制作成辨认笔录,而且得让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都签名或者捺指印。
这么做呀,主要是为了保障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准确性。
要是不这样做,就很容易在辨认过程中出现诱导之类的不合法情况,那可就麻烦啦。
只有这样做,才能确保辨认结果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能够被当作合法有效的证据来使用,让治安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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