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程序通常为 7 日。
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 1 至 4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此时间可延长至 30 日。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倘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就依法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这一系列程序旨在确保司法的公正与严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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