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从合同的基本特性来讲,拆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其双方都理应持有原件。
因为原件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依据,就如同基石一般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在合同内容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倘若拆迁方不给予原件,那么被拆迁方在后续进行维权或者证明自身权益的时候,就会陷入困境,可能会面临诸多阻碍。
被拆迁方完全有权利要求拆迁方提供拆迁协议的原件。
要是拆迁方拒绝提供,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来解决问题,比如向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等合法途径。
这样做能够有效维护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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