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如下:其一,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这表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已出现违规行为。
其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对医疗事故的判断。
其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直接破坏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证据。
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会被默认存在过错。
此时,患者无需去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医疗机构若想免责,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让患者在医疗纠纷中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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