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有限公司会凭借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是以其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为界限,对公司担负相应责任。
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是无法直接让股东去偿还债务的。
然而,当出现特殊状况时,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比如有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利请求那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另外,要是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借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这类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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