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范畴内,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主体存在差异。
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由院长来作出决定;倘若院长担任审判长,那么其回避问题则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决定。
而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等这些人员的回避,是由审判长来决定的。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极为明确,就是要保证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处在公正且客观的环境之中。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那些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
通过清晰地明确回避的决定主体,能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保障,让他们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让司法活动在公众心中树立起权威与可靠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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