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实施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倘若处于特殊状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的七天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最长在 37 天内,检察院就得给出批捕与否的定论。
要是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未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得立刻予以释放,同时把执行情况迅速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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