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在这期间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然而,这并不代表质权人就获得了孳息的所有权。
质权人收取孳息,是凭借质权所具有的效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等操作。
倘若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倘若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质权人仅仅有权占有孳息。
并且,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又不履行债务,导致质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从扣押之日起,质权人就有权收取由质物分离出来的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
不过,收取的孳息需要先用来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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