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一些犯罪分子,因为其符合相关规定,不对其收监,或者收监后暂予监外服刑的一种制度。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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