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显名股东擅自转让(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所有转让手续)其持有的股权给第三人,则转让行为有效。
第三人将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但是有些事情显名股东是控制不了的。
比如显名股东之前是已婚,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那么另一方主张其持有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综上,对隐名股东而言,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尽量不要让他人代持股。
万不得已,必须代持的,代持协议尽量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均包括在内,尽量规避风险,或者做到即使有风险也有救济途径。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风险:
隐名股东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一旦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隐名股东可能会以自己不是股东为由逃避债务,债权人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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